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(试行)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2-11-22 14:47    阅读量:2490

鲁教基字〔201010

 

各市教育局:

  为贯彻落实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(20102020年)》,推进全省幼儿园建设的标准化、科学化、规范化,以适应全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,依据国家《幼儿园管理条例》、《幼儿园工作规程》、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(试行)》、《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》、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》等精神,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,制定了《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。现将《标准》印发给你们,并提出如下意见,请一并贯彻执行。

  一、本《标准》分为《山东省城市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(试行)》、《山东省乡镇中心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(试行)》、《山东省农村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(试行)》,是规划、建设、管理和评估城市幼儿园、乡镇中心幼儿园和农村幼儿园的基本依据。其中,县城驻地举办的各类幼儿园(包括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中心幼儿园)执行城市幼儿园办园标准。

  二、《标准》中规定的基本指标是本省举办各类幼儿园应具备的基本标准。新建幼儿园用地和园舍建筑应不低于相应《标准》中规划指标的要求。经济发达地区及有条件的幼儿园办园条件指标应适当提高。

  三、各地应本着“安全、节约、适用”的原则建设幼儿园,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标准化建设,满足幼儿园保教工作需要;又要厉行节约,切合实际,避免资源浪费。不得使用公共资金超标准建设豪华幼儿园。

  各市在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总结,并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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