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、共享泉城碧水蓝天 ——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

发布时间:2018-12-29 11:06    阅读量:1011


尊敬的广大市民:

《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》自2018年11日实施以来,在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,成效显著,2018年春节泉城迎来“春节蓝”。2019年春节将临,为维护公共安全、消除事故隐患、减少环境污染,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,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。

一、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
(一)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;

(二)长清区、章丘区、平阴县、济阳县、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,具体区域由县(区)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。

二、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
(一)机关办公场所;

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
(三)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隧道、高架路、立交桥,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
(四)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

(五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
(六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;

(七)山林等重点防火区,大中型水库管理区;

(八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室内公共娱乐场所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;

(九)高层建筑物、地下建筑物、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;

(十)县(区)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。

前款所列场所,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,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。

三、重污染天气期间,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
市民朋友们,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,爱护她、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,让我们携起手来,做一名倡导文明、引领新风的传播者。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10电话,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,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。

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、阖家幸福、万事如意!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济南市公安局

济南市天桥区幼教中心实验幼儿园

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年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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