禁止燃放烟花爆竹、共享泉城碧水蓝天 ——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
尊敬的广大市民:
《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》自2018年1月1日实施以来,在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下,成效显著,2018年春节泉城迎来“春节蓝”。2019年春节将临,为维护公共安全、消除事故隐患、减少环境污染,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的相关规定告知大家,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。
一、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济南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;
(二)长清区、章丘区、平阴县、济阳县、商河县的城区范围内的区域,具体区域由县(区)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。
二、上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,禁止燃放烟花爆竹:
(一)机关办公场所;
(二)文物保护单位;
(三)车站、码头、飞机场等交通枢纽,高速公路、隧道、高架路、立交桥,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;
(四)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、经营、储存场所;
(五)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;
(六)医疗机构、幼儿园、中小学校、福利院、敬老院;
(七)山林等重点防火区,大中型水库管理区;
(八)商场、集贸市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园、室内公共娱乐场所、公共文化设施、宗教活动场所;
(九)高层建筑物、地下建筑物、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;
(十)县(区)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。
前款所列场所,县(区)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,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。
三、重污染天气期间,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。
市民朋友们,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,爱护她、呵护她是我们每个居民应尽的责任,让我们携起手来,做一名倡导文明、引领新风的传播者。公安机关鼓励广大市民拨打110电话,积极举报违反烟花爆竹禁放规定的行为,对举报有功人员将视情奖励。
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快乐、阖家幸福、万事如意!
济南市公安局
济南市天桥区幼教中心实验幼儿园
2019年1月